7旬老翁騎電動車行經嘉縣朴子市松梅2號橋前,摔落松梅重劃北路九與橋墩間的缺口,跌落到貴舍大排水溝而溺斃,家屬提訴國賠,法官認為嘉義縣政府、朴子市公所未善盡管理防護之責,判2單位共同賠償504萬餘元。



吳翁的家屬指出,吳翁於2017年9月17日清晨5時許,騎電動腳踏車由北往南,行經松梅重劃北路九松梅2號橋前,吳翁摔落路與橋墩間的缺口,跌到貴舍大排下而溺斃。家屬認為,因道路寬度大於橋墩,路與牛挑灣小排雖有防護水泥體,但橋前沒有防護水泥體,橋墩與路形成缺口,且此路段沒有路燈,路面或橋墩沒有任何反光條、指示標誌等防護措施,致吳翁未即時發現缺口,連人帶車摔死,道路、橋、溝排等設施管理有缺失,向嘉義縣政府、朴子市公所、嘉南農田水利會提訴請求國賠。縣府主張,道路是農路,設置及管理權責為朴子市公所,農路旁的排水溝渠及相關設施為嘉南水利會管轄,縣府不負賠償義務。朴子市公所辯稱,農路不適用公路法,縣府鋪設AC路面並未知會朴子市公所,也未移交管理,肇事缺口位於左側,從吳翁摔落地點推判是逆向行駛,與護欄設置與否無關。嘉南水利會則稱,肇事地點是貴舍排水,屬縣管區域排水,由縣府管理。法官審理認為,依《自治條例》規範嘉義縣轄內各種道路修築改善屬縣政府權責、管理機關為公所,2016年縣府施作松梅重劃九等11件改善工程,肇事缺口是施工後產生的瑕疵,周圍毫無護欄或警示標誌,判縣府、朴子市公所連帶賠償吳妻172萬餘元、吳翁的兒子92萬餘元、3名女兒各80萬元,合計約504萬餘元。全案可上訴。(中國時報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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